6月16日,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收到一位消費者發來的9635.91元的銀行到賬截圖,標志著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又一次促成消費者和商戶的消費維權和解,有了圓滿結果。
案件簡介:
6月初,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收到一宗消費維權投訴,根據消費者投訴反映,該消費者5月中旬在佛山某陶瓷公司辦理銷售合同和裝修設計兩項保證金退還手續。消費者已完成提交全部所需文件,但商戶以全部保證金金額轉為沖抵貨款為由,遲遲沒有退回保證金。消費者表示,店鋪已關停。要求全部退回兩項保證金金額。消費者與商戶無法達成共識。于是,消費者求助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對此事予以幫助處理,要求該企業退回兩項保證金金額。
處理過程及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接到投訴后,立即與消費者聯絡了解投訴相關情況,獲取相關依據、對話截圖等;同時,與商戶進行溝通協調提出調解方案。經過多次溝通,在維權服務站的協調下,商戶與消費者雙方達成一致共識,實現和解。最終,商戶向消費者退回兩項保證金金額9635.91元。
6月16日,消費者收到該公司退回的退款全部款項9635.91元后,向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工作人員表示了衷心地感謝。
消費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在此再次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不懂之處可要求經營者解釋清楚。與此同時,經營者也要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名誠信、合法的經營者。
(來源: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侵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