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徐小姐向青年報投訴稱,其在嘉定區滬宜公路3588號歐亞美家具廣場內的紅蘋果家居生活園(以下簡稱“紅蘋果”)購買家具后,“紅蘋果”延遲送貨半個月,她要求退貨時,“紅蘋果”要求收取總貨款30%作為違約金。5月18日,青年報“老羅幫你忙”互動維權欄目熱線記者現場采訪時,“紅蘋果”現場負責人當場同意全額退款。律師認為,商家延遲送貨可以成為顧客無責解約要件,而商家在媒體介入后快速退款之舉也“值得肯定”。
投訴者:家具延遲送 退貨“被違約”
今年4月13日,徐小姐在“紅蘋果”購買了衣柜、床等4件家具,這些家具非“私人定制”,總價8130元,當場刷銀行卡付完全款后,雙方約定5月1日送貨。
徐小姐告訴記者,她一直等到5月9日仍沒有等到“紅蘋果”送貨上門,遂要求與對方解約,并退回8130元貨款,被對方要求支付總貨款30%作為違約金。
“他們商家沒有及時送貨,明明是他們違約,怎么還要我來付違約金?”徐小姐說,直到這時,經商家指點,她才知道當初“《購貨單》”背面有關于顧客違約支付總貨款30%違約金之條款。
徐小姐向記者出示了“《購貨單》”。“《購貨單》”上并沒有“購貨單”字樣,正面為“家具質保單”,上面有家具型號、品名規格、數量、顏色、單價等欄目,對購銷家具作了約定,下方還有一行字特別提醒“凡惠顧的顧客必須同意遵守背頁之銷售合同”;背面為《銷售合同》,其中,《貨品退換》明確:“完款后,送貨前因客戶自身原因需退貨的我公司收取總貨款的30%作為違約金。”

“紅蘋果”:延遲有約定 按約收賠償
5月18日,在滬宜公路3588號歐亞美家具廣場三樓“紅蘋果”現場,有關負責人聽完徐小姐陳述后解釋,雖然原來與徐小姐與簽《家具質保單》上約定的送貨時間為5月1日,但具體向廠方發送書面打印單時,誤將日期改為了5月3日,而這份書面打印單,因時間關系,沒有來得及給徐女士,原定送貨日期若以那份書面打印單為準,應該為5月3日。
而在4月13日與徐小姐簽訂《銷售合同》后兩天左右,就致電徐小姐丈夫,提出將送貨日期更改為5月20日,得到徐小姐丈夫同意——正因為如此,才準備在5月20日前送貨上門,結果,5月9日,徐小姐方面提出了全額退款要求。“紅蘋果”方面現場有關負責人稱,徐小姐提出此要求時,原來所買家具已基本做好,因此可以按《銷售合同》規定收取總貨款30%作違約金。
不過,徐小姐丈夫則稱,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后兩天左右,“紅蘋果”方面雖然電話聯系他將送貨日期改為5月20日前,但他沒有明確表示同意還是不同意。5月9日,由于“紅蘋果”仍沒有送家具,才提出退貨要求。
[善后處理]:商家全額退款 律師:“值得肯定”
徐小姐與其丈夫這么一說,“紅蘋果”現場負責人當即表示,愿意解約并全額退款,當場就與其簽訂了全額退款協議——為讓退款盡快退給徐小姐,不再走公司流程退至其原來刷卡付款銀行賬戶,而是匯至徐小姐另行提供的銀行卡號上。簽訂如此協議時,“紅蘋果”現場負責人承諾:當天下午就將退款打入。
“你能告訴我,到底是什么原因讓你們不再買我們家具嗎?”“紅蘋果”現場負責人推測:徐小姐方面可能在其它地方買到了家具。對此推測,徐小姐與其丈夫仍未作肯定回復,也未作否認回復。對于“紅蘋果”如此善后處理,他們表示“滿意”。
5月18日下午6點多,徐小姐告訴記者,“紅蘋果”已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其退還全款。
上海海朋律師事務所徐亦律師認為,如果《銷售合同》簽訂后至送貨前,商家與顧客重新約定送貨時間,并有足夠證據證明顧客接受了延遲送貨之約定,商家只要在新約定時間內送貨,仍不是延遲送貨;但是,如果顧客沒有接受商家單方面所提延遲送貨時間之要求,商家仍堅持延遲送貨,則屬違約行為——該違約行為可以成為解約要件,作為守約一方的顧客,有權在原定送貨時間之后提出解約要求,并無需承擔責任。
不過,對于媒體采訪后,商家當場快速給顧客滿意答復之舉動,徐律師認為,這是正視顧客投訴的一種表現,“值得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