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張女士“開天窗”裝修,樓下住戶漏水將其告上法庭。
樓上住戶裝修,樓下住戶屋頂滲水。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樓下受損業主將樓上裝修住戶與裝修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26日上午9點,該案件在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劉女士家住宜賓市南岸玲瓏逸小區,2013年9月上旬,樓上住戶張女士對閑置了很久的房屋進行裝修。不料在裝修期間,樓下住戶劉女士的房屋屋頂出現較為嚴重的滲水現象。
據劉女士介紹,她的房屋位于6樓,張女士的房屋位于7樓,也是該棟房屋的頂樓。樓上業主張女士在裝修時,將自家的屋頂開了個“天窗”,進行屋頂花園建設。動工后,遲遲未進行防水處理,每逢下雨天,雨水便從“天窗”處流到屋內,使得位于樓下的劉女士住房多處滲水,導致家居受潮、發霉、燈具被侵泡損壞等后果。
“雨季時,屋頂照明線路短路火花亂竄,險些釀成火災,嚴重威脅我和家人的安全。”劉女士說,我要求樓上住戶張女士與裝修公司共同賠償損失兩萬四千余元,并立即排除隱患,為其更換房屋受損電線與燈具,但是遲遲沒有得到解決。
該棟樓房的十多名業主稱,張女士在樓頂進行違章搭建,大量砂石建材被運到樓頂,對該棟樓的住戶形成安全隱患。為了不讓樓頂業主繼續進行違章搭建,他們希望施工方停止施工。
對于此事,該小區居民李先生認為,作為普通家庭,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是一個家庭最大的開支,花幾十萬元購買的房屋,出現大面積滲水現象是任何業主都無法接受的。如果樓上業主在裝修時,事先與樓下住戶進行協商,互相溝通,也不至于鬧上法庭,“鄰里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有時候贏了道理卻輸了感情。”
法庭上,張女士表示,2013年10月25日,張女士與劉女士已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為劉女士更換受損燈具并恢復房屋原貌。但是協議達成第二天,又有業主上門阻止施工,為劉女士更換燈具與恢復房屋原貌一事便一直未實施。
“既然我們都達成了一致意見,為啥還要阻止我施工?”張女士說,她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于去年12月前交房,因劉女士等業主的阻撓,至今未完成裝修。在施工途中,有業主還用膠水將她的防盜門鎖孔內注入膠水,讓房門無法打開。張女士承認,由于自己房屋裝修,一定程度導致了樓下住戶房屋滲水的事實。
同時被告上法庭的施工方負責人稱,對于劉女士開出的兩萬四千元恢復房屋原樣的工程造價有點高,如果劉女士愿意,他們公司可以對其受損的房屋進行原貌恢復。
由于三方均愿意接受調解,翠屏區人民法院將擇日對該案件進行調解并宣布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