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份長達27頁的判決書,終審判決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對蒙娜麗莎商標構成侵權,判決兩被告賠償蒙娜麗莎集團35萬元,同時立即停止各種侵權行為,在《陶城報》、《中國建材報》刊登公開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培育一個被市場所認可的品牌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企業長期投入大量資金、技術和人才,付諸較同行不可比似的心血。然而,在建立品牌的道路上,總有人試圖“走捷徑”。被告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在生產的衛浴產品上搭“蒙娜麗莎”便車,瘋狂侵權并在全國各大建材市場廣泛鋪張店面。對于蒙娜麗莎集團來說,他人剽竊自己的“成果”是無法容忍的行徑。為制止侵權行為,蒙娜麗莎集團于2013年1月8日將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兩被告告上了法庭。
經法庭調查,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在宣傳銷售當中存在弄虛作假,在其網站、產品、外包裝、戶外廣告、產品宣傳冊等處均以“蒙娜麗莎半身圖像+ monlsbath+蒙娜麗莎衛浴”標識進行宣傳銷售,以“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字號對其衛浴產品陶瓷坐便器進行廣告宣傳,謊稱其產品為“中國馳名商標”、“佛山唯一品牌”、“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監制”。

佛山市中級法院對本案進行多次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當中,縱使兩被告百般自圓其說,但也絲毫不能影響法院剝開兩被告一層又一層的謊言,最終從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綜合認定了陶瓷和衛浴屬于類似產品。尤其在蒙娜麗莎集團瓷磚產品具有很高知名度,而且市場上即生產陶瓷又生產陶瓷坐便器的企業也不少見的情形下,公眾一般會認為兩者存在特定關聯而容易造成混淆,故陶瓷和坐便器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同時認定被告在生產和銷售衛浴產品中使用“蒙娜麗莎半身圖像+ monlsbath+蒙娜麗莎衛浴”標識,突出使用“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蒙娜麗莎衛浴”,均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被控侵權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關系,故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蒙娜麗莎”系列商標構成近似。
佛山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判決:一、判令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蒙娜麗莎”系列商標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戶外廣告、宣傳冊、網站、包裝箱上使用上述標識,停止使用“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字號的侵權行為。二、判令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賠償蒙娜麗莎集團35萬元。三、判令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在《陶城報》、《中國建材報》刊登公開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判決后,潮安縣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不服判判,兩被告均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在法院審理期間將香港登記的“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更名為“廣東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面對如此猖獗的侵權,蒙娜麗莎集團決定斬草除根,積極應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不但再一次肯定了陶瓷坐便器與瓷磚屬于類似商品,而且還補充認定潮安柏嘉公司、佛山柏嘉公司使用的“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企業名稱是在香港登記的公司,并沒有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在內地工商局登記注冊,其行為明顯是為了規避我國法律的規定,以達到其攀附蒙娜麗莎公司知名度的目的,不正當擠占蒙娜麗莎公司的市場份額,其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應禁止使用。7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結果。
除此以外,廣東省高級法院在判決中再次認定蒙娜麗莎公司“M+MONALISA+蒙娜麗莎”(第1476867號)、“蒙娜麗莎”(第3406138號)、“蒙娜麗莎半身圖像”(第3263410號)三件商標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這無疑是蒙娜麗莎集團在維權道路上的一種莫大鼓勵,既肯定了蒙娜麗莎品牌的社會地位又為今后商標保護及維權打下了良好的判例基礎。(一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