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雷士照明披露了公司創始人吳長江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信息稱,雷士照明獨立調查委員會發現了吳長江涉嫌重大違法行為的證據:“吳長江違規進行抵押擔保使雷士照明遭受1.73億巨額損失”。
雷士照明律師表示,吳長江或因此涉嫌三項罪名,分別為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據看到的由雷士照明提供的合同影印件顯示:吳長江在中國銀行重慶大渡口支行通過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帳戶于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3日、2014年7月18日先后三次為重慶恩緯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慶雷立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擔保。
“目前在取得銀行的配合上,還存在一定的阻礙,因為其中也有銀行涉嫌違規”,雷士照明CFO談鷹表示,由于案件較為復雜涉及刑法及民法,公司正在積極在中國大陸及香港提起控訴,追究其法律責任。
雷士照明CFO談鷹指出,此次的擔保公司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名義上是雷士照明的總部,但實際上董事會批準的該公司功能為銷售公司,從未同意在重慶設立雷士總部。該公司原名為重慶雷士實業公司,“而吳長江未經董事會批準,將公司更名為雷士(中國)有限公司,并擅自行使了總部職能”。
7月14日,雷士照明董事會發布公告,吳長江全面退出雷士照明附屬公司董事會。18日,在職務交接未完成前,吳長江在繼2013年12月提供8940萬元擔保后,第二次為雷立捷公司提供了7300萬元擔保。
據了解,吳長江還在2014年7月18日當天與中國銀行大渡口支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約定: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為中國銀行大渡口支行在上述三份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及利息等主債權提供保證金質押擔保,保證金金額共計人民幣1.73億元;未經中國銀行大渡口支行書面同意,在主債權未被清償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不得支取或要求返還已交付的保證金。這意味著一旦主債務人不能償清貸款,雷士照明將面臨多達1.73億元損失。而被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吳長江本人。
8月29日,雷士照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占投票股東所有持股數95.84%均贊成罷免吳長江董事及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所有職務,吳長江從此徹底從雷士出局。
雷士照明代理律師亦在法律意見書中指出了吳長江涉嫌的上述三項罪名。“吳長江等相關責任人正是將保證金存款等金融憑證質押給銀行,導致雷士照明喪失了對保證金的控制權。因此,吳長江等相關責任人已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律師指出,首先,吳長江此前同時擔任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世通投資有限公司以及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負責人,可以實際使用或者支配四家公司的公章等。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對吳長江有明確規定,以雷士照明控股或下屬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通過,否則吳長江無權決定辦理質押擔保,而雷士照明董事會對此毫不知情,以上擔保屬于擅自違規擔保。
法律意見書中指出,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是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上級投資公司,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擁有100%的控股權。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簽署以上保證金質押合同期間,吳長江不僅是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及法人代表,還是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及CEO。以上擔保行為雖然使用的是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資金,但卻直接損害了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深市上市公司德豪潤達作為雷士照明主要控股股東的股東利益。因此,吳長江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此外,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眾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香港法律均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向公眾披露上市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對外擔保等影響公司利益的重大情形。吳長江在以上擔保合同簽署時擔任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及CEO,“因此,其明顯知道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對外做出巨額保證金質押擔保的情況。但吳長江作為雷士照明股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及CEO,并未告知向公眾披露,此舉則涉嫌犯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律意見書指出。
雷士照明公告顯示,吳長江在未經董事會批準、授權或追認的情況下,代表雷士照明附屬公司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私自與山東雷士照明發展有限公司、重慶恩維西實業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愛司照明有限責任公司各簽署一份20年的商標許可協議。“如果吳長江這一行為得逞,將徹底摧毀雷士照明的公司價值”,雷士照明認為。
8月8日,吳長江被罷免首席執行官職務后,拒不配合相關交接工作,致使重慶萬州工廠停產。從雷士照明處了解,“每天損失近100萬元之巨”。
雷士照明董事長王冬雷此前表示,吳長江還存在欠下巨額賭債與侵占雷士照明資產等不當和違法行為。“吳長江親口承認自己賭博,欠債4億元,每月利息1000多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