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理財”、“基金”、“網貸”等字樣不能隨便用
《方案》規定嚴格準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經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認定,并由工商部門根據認定意見予以查處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企業,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
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按照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視情況給予獎勵。
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采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臺安全防護服務。
沈陽市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并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
日前,沈陽市政府發布《沈陽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重點整治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互聯網保險、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六大領域互聯網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
現在仍有部分房地產開發商、銷售商合力打造“首付貸”。
所謂“首付貸”即不需要一分錢首付買房。常常是當時貸款人可以在沒有資金的情況下,僅需其收入情況證明,無需提供任何有關償還能力的證明,這樣就能通過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貸款支付購房首付。
現在30%或20%的首付保證了只要房價下跌幅度不超過30%~20%,抵押房產的價值就大于房貸的未償還余額,金融機構很少有“壞賬”發生。
《方案》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
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要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行為
據了解,“眾籌買房”的情況在沈陽市內并不多見,但是前幾年在南方部分城市和部分中小城市出現過。眾籌買房主要是吸引投資人以眾籌的形式私人訂制住宅,從而比市場便宜。
在這個計劃中,通過籌建聯合發起人,在人數到達一定數量,籌集到的資金到達可以開發的規模后,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談判的形式與受委托的開發商共同研究選擇地段,土地招拍掛,建房的相關事宜。
《方案》要求,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要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要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
第三方支付業務
不得挪用備付金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中國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開展無證經營支付、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無資質互聯網企業
不得開展金融、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不實、誤導性描述。
未取得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
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
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
銷售金融產品時要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
此外,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要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的,宣傳內容應與許可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