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在經過1997年和2010年兩次小幅度修訂后,如今又將作出多項重大修改。市法制辦日前在其官網公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立法意見和建議。
修改《條例》清除改革障礙
深圳的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演變而來。據不完全統計,全市社區股份合作公司有上千家,資產規模超千億元。據市法制辦介紹,隨著經濟發展,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股股份固化、集體股股權虛置、權力機構地位不明、政府管理機制不全等問題日益突出,現行《條例》中的許多制度規范和具體條文已經不能適應股份合作公司現實改革的發展,基層要求“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以清除改革的障礙”的呼聲甚高。此外,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先后出臺了《關于推進股份合作公司試點改革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因此也需要修改《條例》,確認、鞏固改革成果,為我市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記者發現,此次修改主要針對深圳股份合作公司現存的種種問題以及其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打破了股權固化的模式,加強了政府監管,頗有亮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