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最新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統計,發現五月上旬全國各地有10余家陶瓷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老賴”。
上榜的原因主要是債務糾紛,部分拖欠借款、貨款、工資、銀行貸款、賠償款等各種款項,對簿公堂后被法院判決還款,由于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且有些偽造證據妨礙、抗拒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或者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等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早在2013年7月1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并已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新規,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